河北省張家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
(2019)冀0791執恢41號
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楊巨明與被執行人李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,因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。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的規定,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。希望知悉下列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況,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獎勵,同時敦促下列被執行人盡快履行法律義務,否則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,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:
被執行人:李清,男,1986年3月27日出生,漢族,住張家口市張北縣張北鎮樹兒灣村一區62號,身份證號碼:130722198603275110。
執行依據:(2016)冀0791民初1251號
執行案號:(2019)冀0791執恢41號
執行標的:150000元
懸賞金: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承諾,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得以執行到位的,本院將依申請人承諾按照執行欠款本息的6%獎勵舉報人。
懸賞條件:舉報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真實有效,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,經查證屬實,具備執行條件并實際到位。
懸賞期限:一年,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止。
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,懸賞金由先舉報的一方獲得,聯名舉報的,由聯名方共同獲得,自行分配。申請執行人代理人,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線索的人員,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,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,不得領取懸賞金。
本院鄭重承諾,本院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,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,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舉報線索。
特此公告。
舉報電話:17703137055
聯系人:李法官
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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